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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黃金全 被   告 騰捷紙業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莊文國 人           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622 元,應 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7,82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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