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慈恩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許民憲律師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菁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中
訴訟代理人 吳雪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10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
開庭。
兩造應於庭前3日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完成交換書狀:
㈠原告部分:對於被證十一及被告
抗辯原告違反
買賣契約第8 條
等節之意見。
㈡被告部分:有關抗辯原告違反契約第8 條
擔保責任部分,被告
究竟主張何種
法律效果,其依據為何?該項法律效果於本訴訟
主張之目的何在,如何影響原告之請求?是否
聲請調查證據(
請務必於本次書狀中陳明所有需調查之證據)?被告並應提出
系爭土地自民國70年起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