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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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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慈恩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許民憲律師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菁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中 訴訟代理人 吳雪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10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兩造應於庭前3日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完成交換書狀: ㈠原告部分:對於被證十一及被告抗辯原告違反買賣契約第8 條  等節之意見。 ㈡被告部分:有關抗辯原告違反契約第8 條擔保責任部分,被告  究竟主張何種法律效果,其依據為何?該項法律效果於本訴訟  主張之目的何在,如何影響原告之請求?是否聲請調查證據(  請務必於本次書狀中陳明所有需調查之證據)?被告並應提出  系爭土地自民國70年起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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