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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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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慈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文企業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訴字第771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6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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