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昭和電線ケ一ブルシステム株式会社
法定
代理人 山田真彥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應更正
為「昭和電線ケ一ブルシステム株式会社」。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