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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昭和電線ケ一ブルシステム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山田真彥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應更正 為「昭和電線ケ一ブルシステム株式会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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