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永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淑珍
被 告 曾初枝
陳錦榮
高振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曾初枝係盛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盛
壢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即被告陳錦榮係盛壢公司之總經
理,被告高振義則係誠信五金行及順太五金行之負責人,與
原告均屬買賣、維修空氣壓縮機(下稱空壓機)之業者。
詎
被告均明知原告所銷售印有原告註冊商標「YARES 」及產地
標示「臺灣製造」之空壓機,係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
定並無產地標示異常,竟為圖損害原告之商譽,共同為下列
行為:①被告曾初枝於民國99年5 月至10月間,大量向原告
之客戶散發其上載有「目前中盤商所賣之皮帶式空壓機,全
為大陸製造,整台含空壓桶全部大陸進口來臺灣,甚至空壓
機上還貼著臺灣製造的字樣,用大陸空壓機賣臺灣的價格,
又未告知產地,明顯欺騙各位五金先進,大陸製造品質好壞
,相信各位先進心裡很清楚,何必花同樣價格去買大陸製造
(含桶)之空壓機」、「以下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
城區湘城鎮陽○○○區○○路○○○ 號所製造」、「桶上圖樣
YA RES」文字及圖樣之廣告傳單。②被告高振義則於99年10
月19日,在臺北市○○區○○路○○○ 號順太五金行店內,透
過家用電腦聯結網際網路,在「露天」、「雅虎奇摩」
拍賣
網站上,分別以帳號「loveyousay」、「loveyoukawi 」,
張貼發表「以下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湘城鎮陽
○○○區○○○路○○○ 號所製造」、「從機體、汽缸、桶上
之圖案可辨識為大陸製造」等文字,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商譽
。㈡被告所提進口報關單據之內容為零件並
非整台空壓機。
又將原告公司及侑宏公司印製在同一單據係為印刷方便。從
而,被告3 人共同涉嫌以廣告或網路方式四處散佈不實流言
,毀謗原告之商譽,造成原告公司營運受損不貲。
爰依
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
並聲明: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
187 元,及自101 年5 月17日起至被告停止侵權,並使原告
商譽恢復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21,257元。②願供
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曾初枝、陳錦榮係以:㈠原告前所提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
3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上
聲議字第4654號處分書駁回原告再議之聲請,自當無從證明
被告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而原告於
上開刑事告訴案件中並未
對被告陳錦榮提起刑事告訴,故對於被告陳錦榮如何侵權及
應負何賠償義務,應由原告舉證之。㈡由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
中可知,被告2 人指摘原告販售空壓機為大陸製造,非僅涉
私德,而屬公共利益,且依照臺灣製MI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
推動及管理要點
所載內容,被告稱原告之產品非臺灣製造並
非無憑。又原告所販售之空壓機部分零件來自中國大陸,而
在中國大陸生產零件所用之材料及人力與在臺灣所生產者之
品質或有優劣之別,被告等人以傳單或透過網路提醒
消費者
於購買相關產品時多加考慮,
難謂有何不法之處。又盛壢公
司自87年1 月至98年5 月止,為原告臺灣區總經銷商,被告
2 人曾經7 次到原告位於大陸獨資設立之蘇州侑宏機械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侑宏公司)參訪,且原告每2 個月從侑宏公
司將空壓機體裝入木箱再裝櫃進口臺灣,賣給盛壢公司,然
因97年至98年5 月間,大陸工資高漲、原物料通貨膨脹,原
告公司偷工減料,導致空壓機故障率超過50%,為此
兩造曾
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將故障品及未賣出
之產品全數退回,盛壢公司並於98年6 月後不再向原告公司
購買產品,原告亦未否認盛壢公司不滿空壓機品質不佳故未
再購買,被告所言原告銷售之空壓機故障率偏高等語,並非
無據。其後原告自行將空壓機賣給盛壢公司經銷商,並謊稱
是臺灣製造,在空氣壓縮機上貼上臺灣製造的標籤,違反商
標法。盛壢公司請同業向原告公司購買1 台空壓機,拆解照
相比對,確認原告在臺灣之空壓機確實是在大陸生產再裝貨
櫃進口到臺灣,這可由空氣桶為大陸規格,而空氣桶噴漆顏
色與機體顏色一致,表示全數均在大陸生產完成並噴烤漆,
且該空壓機零件95%都是大陸製造。98年6 月後原告自行販
售,有幾家經銷商及五金行不瞭解上情,盛壢公司才會印製
圖樣於99年9 月中旬分送給20多年來與盛壢公司有交易往來
的客戶,提醒勿買到故障率偏高且造成傷殘公安意外之大陸
空壓機,直至同年10月中旬共給盛壢公司不知情經銷商不到
10幾張,然全省有賣空壓機之五金行及經銷商共5000多家,
直至原告人員於99年10月至誠信五金行咆哮後,盛壢公司即
未再分送圖案予經銷商,另並無在網路上或報章雜誌上散佈
此等圖樣。㈢況該等圖樣是從原告在臺灣發行目錄上所擷取
,並無造假,侑宏公司之網頁也介紹其是臺灣原告公司所獨
資設立,空壓機專售臺灣,是被告2 人行為並無不法,自當
無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①
原告之訴駁
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高振義則以:依101 年度偵續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理
由可知,伊並無因故意或過失毀損原告商譽之侵權行為可言
,且伊於99年10月19日將盛壢公司提供之資料張貼發表於拍
賣網站上遭原告指控涉案後,立即將
系爭文字撤載刪除完畢
,原告指稱伊
迄今仍有侵權行為,顯非事實。此外,原告並
未舉證其受損害之事實為何、金額如何計算等語,
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
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
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
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
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
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
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
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
,亦應得
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
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
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
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
與否。而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
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
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
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
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
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
慮及。故
參酌損益,
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
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
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
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
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
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
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
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
為
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70 號、96年度
臺上字第2146號、96年度臺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等不法侵害其名譽,
無非以前揭被告曾初枝散
發載有「目前中盤商所賣之皮帶式空壓機,全為大陸製造,
整台含空壓桶全部大陸進口來臺灣,甚至空壓機上還貼著臺
灣製造的字樣,用大陸空壓機賣臺灣的價格,又未告知產地
,明顯欺騙各位五金先進,大陸製造品質好壞,相信各位先
進心裡很清楚,何必花同樣價格去買大陸製造(含桶)之空
壓機」、「以下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湘城鎮陽
○○○區○○路○○○ 號所製造」文字及圖樣之廣告傳單以及
被告高振義在「露天」、「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別以
帳號「loveyousay」、「loveyoukawi 」,張貼發表「以下
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湘城鎮陽○○○區○○○
路○○○ 號所製造」、「從機體、汽缸、桶上之圖案可辨識為
大陸製造」等文字為據。
經查,被告曾初枝、高振義並不否
認上開廣告傳單、網頁文字各為其等所散發、張貼,然被告
等辯稱:原告空壓機是否大陸製造事涉公益,且依臺灣製MI
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要點,被告認「臺灣製造」
之商品應至少有50%以上在臺灣製造,並非無據,況被告有
經過相當查證,而臺灣、大陸製造產品有別,再者,被告之
盛壢公司前因購買原告空壓機品質不佳而停止,該等圖樣是
從原告在臺灣發行目錄上所擷取,侑宏公司之網頁也介紹其
是臺灣原告公司所獨資設立,空壓機專售臺灣等語。經核:
1.據兩造所提出侑宏公司銷售目錄均記載:「侑宏機械實業有
限公司是臺灣永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在中國大陸投資
、專業生產『空氣壓縮機』的臺資企業。... 『產品』供銷
『臺灣』、中國大陸市場... 」(見本院卷第40頁、第109
頁背面、第114 頁背面),可見侑宏公司為原告在大陸投資
,專門生產「空壓機」並銷售至臺灣等地之臺資企業。再參
以被告曾初枝前揭廣告傳單上印製之圖樣,侑宏公司之商標
,確實與原告販售空壓機上機體、汽缸、桶上之圖樣相符(
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9 頁);被告高振義於網頁上所載圖
樣亦同(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14、16頁),則被告曾初枝
、高振義等據此認被告販售空壓機並非臺灣製造
等情,並非
全然無稽。
2.又被告曾初枝、陳錦榮之盛壢公司自87年1 月至98年5 月止
,為原告臺灣區總經銷商,被告曾初枝、陳錦榮曾到原告位
於大陸獨資設立之侑宏公司參訪,97年至98年5 月間,原告
空壓機故障率超過50%,為此兩造曾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調
解委員會調解,將故障品及未賣出之產品全數退回,盛壢公
司並於98年6 月後不再向原告公司購買產品等情,有被告曾
初枝、陳錦榮提出之盛壢公司與原告之支票往來、統一發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勘驗筆錄、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調
解委員會98年民調字第55號調解書等件附卷
可稽(見他字卷
第6158號卷第65頁- 第66頁背面,本院卷第33頁背面、第52
-55 頁),此亦為原告所不否認,則盛壢公司原為原告之下
游廠商,因空壓機品質問題,而未再繼續向原告購買
一節,
堪認屬實,被告所辯原告銷售之空壓機故障率偏高等語,自
非無據。
3.況由原告
法定代理人於偵查中供稱:侑宏公司是伊轉投資的
公司,伊只是從侑宏公司進口未組裝完成之機體來臺灣,才
敢貼臺灣製造之牌子等語(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39頁);
另次偵查中:伊空壓機噴漆一部份是在臺灣、一部份是在大
陸所做等語(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72頁),並於本院言詞
辯論時供陳:原告空壓機之生產、製造,零件、噴漆均一部
份在臺灣、一部份在大陸,組裝則全部在臺灣等語(見本院
卷第78頁背面),就其是進口「未組裝完成」之機體來臺灣
,抑或組裝全部均在臺灣所言前後不一,所述是否屬實,
並
非無疑,且其亦
自承原告空壓機之零件、噴漆確有部分為大
陸所製作。又原告雖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99年9 月27日
北經商字第0990908961號函主張其標示臺灣製造並無違誤(
見本院卷第43頁),然該函文僅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依
原告所提資料「暫准予核備」,並未經驗證機構評核(參考
臺灣製MI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原產地認定表),況被告等就
前揭廣告傳單、網頁所載文字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仍應
以其所提證據資料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否可受
公平而為適當評論為據。
4.又原告已自承部分零件、噴漆於大陸完成,則其於所販售之
空壓機並未清楚標示其與侑宏公司之關係,又在大陸地區生
產零件所用之材料或人力,與在臺灣地區所生產者之品質或
有優劣之別,故被告以傳單或透過網路提醒消費者於購買相
關產品時多加考慮,難謂有何不法之處。
5.況前揭廣告傳單為被告曾初枝所為,網頁資料則為被告高振
義,原告就被告陳錦榮有何侵權行為,並未具體舉證,此部
分之請求,亦
難認有理由。
6.綜上,被告曾初枝於廣告傳單所載圖樣、文字,係其盛壢公
司多年向原告購買空壓機,然
嗣有故障率偏高之情形,且由
原告及侑宏公司之廣告文宣,可見原告之產品標示侑宏公司
之商標,則被告曾初枝所為前揭言論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且事涉公益;又被告高振義係依被告曾初枝所提供之
相關資料,並於網路上查證侑宏公司之資訊,進而發表前揭
圖樣、言論,亦
堪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至被告陳
錦榮,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有何侵權行為,且縱其與被告曾
初枝、高振義共同發表前揭圖樣、文字,難認有不法情事(
理由同被告曾初枝、高振義),故被告等自
無庸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0, 187元,及自101 年
5 月17日起至被告停止侵權,並使原告商譽恢復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21,257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不應
准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事證,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
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