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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永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珍 被   告 曾初枝       陳錦榮       高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曾初枝係盛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盛 壢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即被告陳錦榮係盛壢公司之總經 理,被告高振義則係誠信五金行及順太五金行之負責人,與 原告均屬買賣、維修空氣壓縮機(下稱空壓機)之業者。詎 被告均明知原告所銷售印有原告註冊商標「YARES 」及產地 標示「臺灣製造」之空壓機,係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 定並無產地標示異常,竟為圖損害原告之商譽,共同為下列 行為:①被告曾初枝於民國99年5 月至10月間,大量向原告 之客戶散發其上載有「目前中盤商所賣之皮帶式空壓機,全 為大陸製造,整台含空壓桶全部大陸進口來臺灣,甚至空壓 機上還貼著臺灣製造的字樣,用大陸空壓機賣臺灣的價格, 又未告知產地,明顯欺騙各位五金先進,大陸製造品質好壞 ,相信各位先進心裡很清楚,何必花同樣價格去買大陸製造 (含桶)之空壓機」、「以下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 城區湘城鎮陽○○○區○○路○○○ 號所製造」、「桶上圖樣 YA RES」文字及圖樣之廣告傳單。②被告高振義則於99年10 月19日,在臺北市○○區○○路○○○ 號順太五金行店內,透 過家用電腦聯結網際網路,在「露天」、「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上,分別以帳號「loveyousay」、「loveyoukawi 」, 張貼發表「以下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湘城鎮陽 ○○○區○○○路○○○ 號所製造」、「從機體、汽缸、桶上 之圖案可辨識為大陸製造」等文字,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商譽 。㈡被告所提進口報關單據之內容為零件並非整台空壓機。 又將原告公司及侑宏公司印製在同一單據係為印刷方便。從 而,被告3 人共同涉嫌以廣告或網路方式四處散佈不實流言 ,毀謗原告之商譽,造成原告公司營運受損不貲。爰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 187 元,及自101 年5 月17日起至被告停止侵權,並使原告 商譽恢復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1,257元。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曾初枝、陳錦榮係以:㈠原告前所提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 3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上 聲議字第4654號處分書駁回原告再議之聲請,自當無從證明 被告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而原告於上開刑事告訴案件中並未 對被告陳錦榮提起刑事告訴,故對於被告陳錦榮如何侵權及 應負何賠償義務,應由原告舉證之。㈡由前揭不起訴處分書 中可知,被告2 人指摘原告販售空壓機為大陸製造,非僅涉 私德,而屬公共利益,且依照臺灣製MI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 推動及管理要點所載內容,被告稱原告之產品非臺灣製造並 非無憑。又原告所販售之空壓機部分零件來自中國大陸,而 在中國大陸生產零件所用之材料及人力與在臺灣所生產者之 品質或有優劣之別,被告等人以傳單或透過網路提醒消費者 於購買相關產品時多加考慮,難謂有何不法之處。又盛壢公 司自87年1 月至98年5 月止,為原告臺灣區總經銷商,被告 2 人曾經7 次到原告位於大陸獨資設立之蘇州侑宏機械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侑宏公司)參訪,且原告每2 個月從侑宏公 司將空壓機體裝入木箱再裝櫃進口臺灣,賣給盛壢公司,然 因97年至98年5 月間,大陸工資高漲、原物料通貨膨脹,原 告公司偷工減料,導致空壓機故障率超過50%,為此兩造曾 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將故障品及未賣出 之產品全數退回,盛壢公司並於98年6 月後不再向原告公司 購買產品,原告亦未否認盛壢公司不滿空壓機品質不佳故未 再購買,被告所言原告銷售之空壓機故障率偏高等語,並非 無據。其後原告自行將空壓機賣給盛壢公司經銷商,並謊稱 是臺灣製造,在空氣壓縮機上貼上臺灣製造的標籤,違反商 標法。盛壢公司請同業向原告公司購買1 台空壓機,拆解照 相比對,確認原告在臺灣之空壓機確實是在大陸生產再裝貨 櫃進口到臺灣,這可由空氣桶為大陸規格,而空氣桶噴漆顏 色與機體顏色一致,表示全數均在大陸生產完成並噴烤漆, 且該空壓機零件95%都是大陸製造。98年6 月後原告自行販 售,有幾家經銷商及五金行不瞭解上情,盛壢公司才會印製 圖樣於99年9 月中旬分送給20多年來與盛壢公司有交易往來 的客戶,提醒勿買到故障率偏高且造成傷殘公安意外之大陸 空壓機,直至同年10月中旬共給盛壢公司不知情經銷商不到 10幾張,然全省有賣空壓機之五金行及經銷商共5000多家, 直至原告人員於99年10月至誠信五金行咆哮後,盛壢公司即 未再分送圖案予經銷商,另並無在網路上或報章雜誌上散佈 此等圖樣。㈢況該等圖樣是從原告在臺灣發行目錄上所擷取 ,並無造假,侑宏公司之網頁也介紹其是臺灣原告公司所獨 資設立,空壓機專售臺灣,是被告2 人行為並無不法,自當 無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 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高振義則以:依101 年度偵續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理 由可知,伊並無因故意或過失毀損原告商譽之侵權行為可言 ,且伊於99年10月19日將盛壢公司提供之資料張貼發表於拍 賣網站上遭原告指控涉案後,立即將系爭文字撤載刪除完畢 ,原告指稱伊迄今仍有侵權行為,顯非事實。此外,原告並 未舉證其受損害之事實為何、金額如何計算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 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 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 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 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 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 ,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 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 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 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 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 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 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 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 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 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 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 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 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 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 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70 號、96年度 臺上字第2146號、96年度臺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等不法侵害其名譽,無非以前揭被告曾初枝散 發載有「目前中盤商所賣之皮帶式空壓機,全為大陸製造, 整台含空壓桶全部大陸進口來臺灣,甚至空壓機上還貼著臺 灣製造的字樣,用大陸空壓機賣臺灣的價格,又未告知產地 ,明顯欺騙各位五金先進,大陸製造品質好壞,相信各位先 進心裡很清楚,何必花同樣價格去買大陸製造(含桶)之空 壓機」、「以下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湘城鎮陽 ○○○區○○路○○○ 號所製造」文字及圖樣之廣告傳單以及 被告高振義在「露天」、「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別以 帳號「loveyousay」、「loveyoukawi 」,張貼發表「以下 空壓機為大陸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湘城鎮陽○○○區○○○ 路○○○ 號所製造」、「從機體、汽缸、桶上之圖案可辨識為 大陸製造」等文字為據。經查,被告曾初枝、高振義並不否 認上開廣告傳單、網頁文字各為其等所散發、張貼,然被告 等辯稱:原告空壓機是否大陸製造事涉公益,且依臺灣製MI 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要點,被告認「臺灣製造」 之商品應至少有50%以上在臺灣製造,並非無據,況被告有 經過相當查證,而臺灣、大陸製造產品有別,再者,被告之 盛壢公司前因購買原告空壓機品質不佳而停止,該等圖樣是 從原告在臺灣發行目錄上所擷取,侑宏公司之網頁也介紹其 是臺灣原告公司所獨資設立,空壓機專售臺灣等語。經核: 1.據兩造所提出侑宏公司銷售目錄均記載:「侑宏機械實業有 限公司是臺灣永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在中國大陸投資 、專業生產『空氣壓縮機』的臺資企業。... 『產品』供銷 『臺灣』、中國大陸市場... 」(見本院卷第40頁、第109 頁背面、第114 頁背面),可見侑宏公司為原告在大陸投資 ,專門生產「空壓機」並銷售至臺灣等地之臺資企業。再參 以被告曾初枝前揭廣告傳單上印製之圖樣,侑宏公司之商標 ,確實與原告販售空壓機上機體、汽缸、桶上之圖樣相符( 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9 頁);被告高振義於網頁上所載圖 樣亦同(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14、16頁),則被告曾初枝 、高振義等據此認被告販售空壓機並非臺灣製造等情,並非 全然無稽。 2.又被告曾初枝、陳錦榮之盛壢公司自87年1 月至98年5 月止 ,為原告臺灣區總經銷商,被告曾初枝、陳錦榮曾到原告位 於大陸獨資設立之侑宏公司參訪,97年至98年5 月間,原告 空壓機故障率超過50%,為此兩造曾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調 解委員會調解,將故障品及未賣出之產品全數退回,盛壢公 司並於98年6 月後不再向原告公司購買產品等情,有被告曾 初枝、陳錦榮提出之盛壢公司與原告之支票往來、統一發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調 解委員會98年民調字第55號調解書等件附卷可稽(見他字卷 第6158號卷第65頁- 第66頁背面,本院卷第33頁背面、第52 -55 頁),此亦為原告所不否認,則盛壢公司原為原告之下 游廠商,因空壓機品質問題,而未再繼續向原告購買一節, 堪認屬實,被告所辯原告銷售之空壓機故障率偏高等語,自 非無據。 3.況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於偵查中供稱:侑宏公司是伊轉投資的 公司,伊只是從侑宏公司進口未組裝完成之機體來臺灣,才 敢貼臺灣製造之牌子等語(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39頁); 另次偵查中:伊空壓機噴漆一部份是在臺灣、一部份是在大 陸所做等語(見他字卷第6158號卷第72頁),並於本院言詞 辯論時供陳:原告空壓機之生產、製造,零件、噴漆均一部 份在臺灣、一部份在大陸,組裝則全部在臺灣等語(見本院 卷第78頁背面),就其是進口「未組裝完成」之機體來臺灣 ,抑或組裝全部均在臺灣所言前後不一,所述是否屬實,並 非無疑,且其亦自承原告空壓機之零件、噴漆確有部分為大 陸所製作。又原告雖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99年9 月27日 北經商字第0990908961號函主張其標示臺灣製造並無違誤( 見本院卷第43頁),然該函文僅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依 原告所提資料「暫准予核備」,並未經驗證機構評核(參考 臺灣製MI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原產地認定表),況被告等就 前揭廣告傳單、網頁所載文字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仍應 以其所提證據資料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否可受 公平而為適當評論為據。 4.又原告已自承部分零件、噴漆於大陸完成,則其於所販售之 空壓機並未清楚標示其與侑宏公司之關係,又在大陸地區生 產零件所用之材料或人力,與在臺灣地區所生產者之品質或 有優劣之別,故被告以傳單或透過網路提醒消費者於購買相 關產品時多加考慮,難謂有何不法之處。 5.況前揭廣告傳單為被告曾初枝所為,網頁資料則為被告高振 義,原告就被告陳錦榮有何侵權行為,並未具體舉證,此部 分之請求,亦難認有理由。 6.綜上,被告曾初枝於廣告傳單所載圖樣、文字,係其盛壢公 司多年向原告購買空壓機,然嗣有故障率偏高之情形,且由 原告及侑宏公司之廣告文宣,可見原告之產品標示侑宏公司 之商標,則被告曾初枝所為前揭言論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且事涉公益;又被告高振義係依被告曾初枝所提供之 相關資料,並於網路上查證侑宏公司之資訊,進而發表前揭 圖樣、言論,亦堪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至被告陳 錦榮,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有何侵權行為,且縱其與被告曾 初枝、高振義共同發表前揭圖樣、文字,難認有不法情事( 理由同被告曾初枝、高振義),故被告等自無庸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0, 187元,及自101 年 5 月17日起至被告停止侵權,並使原告商譽恢復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21,257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不應 准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事證,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 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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