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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伊貝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双龍漢方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5萬7,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6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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