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伊貝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双龍漢方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5萬7,4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萬46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