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林殷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陳招治       百陞玻璃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瑞娟 被   告 厚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監 被   告 卡佛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財 被   告 黃仕宇即億成鑄造企業社       立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正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張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撤銷訴訟行 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 涉他項訴訟,而應以該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根據者 ,法院得於該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所謂他項訴 訟,係指與本訴訟各別提起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72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係以「祭祀公業陳希高管理人陳俊甫」名義起 訴,訴訟繫屬中經向桃園縣政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桃園縣陳希高」乙節,有桃園縣政府民國101 年8月6日府民 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述可參被告陳秀鳳因認前開登記 行政處分違法而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0000000000號訴願決 定書訴願駁回在案,對之繼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經以102年度訴字第584號行政訴訟受理中等情,亦有上 述訴願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5月9日院貞審七股 102訴00584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足證。執此,原告於祭祀 公業法人登記前,其性質為法人團體,財產屬全體派下員 公同共有,現經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將財產登記為法人 所有,則其內部法律關係因之而有變動,致影響兩造間就本 件拆屋還地等訴訟之判斷,及其攻擊、防禦方法核屬本件 訴訟先決問題,且應以此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4號撤銷訴訟行政 訴訟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首揭法律規定,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