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法定
代理人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林殷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陳招治
百陞玻璃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瑞娟
被 告 厚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監
被 告 卡佛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財
被 告 黃仕宇即億成鑄造企業社
立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正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張銀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撤銷訴訟行
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
涉他項訴訟,而應以該項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根據者
,法院得於該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所謂他項訴
訟,係指與本訴訟各別提起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72
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
二、
經查:原告本係以「祭祀公業陳希高管理人陳俊甫」名義起
訴,
嗣於
訴訟繫屬中經向桃園縣政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桃園縣陳希高」乙節,有桃園縣政府民國101 年8月6日府民
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述
可參,
惟被告陳秀鳳因認前開登記
行政處分違法而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0000000000號訴願決
定書訴願
駁回在案,對之繼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經以102年度訴字第584號行政訴訟受理中
等情,亦有上
述訴願決定書
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5月9日院貞審七股
102訴00584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足證。執此,原告於祭祀
公業法人登記前,其性質為
非法人團體,財產屬全體
派下員
公同共有,現經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將財產登記為法人
所有,則其內部法律關係因之而有變動,致影響
兩造間就本
件拆屋還地等訴訟之判斷,及其攻擊、
防禦方法,
核屬本件
訴訟先決問題,且應以此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4號撤銷訴訟行政
訴訟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