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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林殷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陳招治       百陞玻璃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瑞娟 被   告 厚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監 被   告 卡佛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財 被   告 黃仕宇即億成鑄造企業社       立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正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張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 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 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 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其先決問題繫屬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並以102年度訴字第584號審理中,遂命於 前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前開行政訴訟先後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業已終結,上揭法律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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