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永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博彰
訴訟代理人 林裕雄
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冠甫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不
抗辯法院無
管轄權,而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
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
經查
,
本件起訴時,被告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被
告美的生公司)設於臺中市○里區○里里○里路○○○ 號1 樓
、被告盧冠甫住居於臺中市○里區○里里○里路○○○ 號,有
被告美的生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盧冠甫
戶籍謄本在卷
可考
(見本院卷第81頁至82頁背頁),均
非屬本院管轄區域。
惟
被告2 人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到
庭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本院自為有管轄權之法
院。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美的生公司於99年1 月12日經核准設立,原公司名稱為
「鉥億有限公司」(下稱鉥億公司),後於100 年1 月11日
更名為「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被告盧冠甫則為
被告美的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被告盧冠甫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
為其他
法律行為,且其並未取得訴外人日本東海膠囊株式會
社(Tokai Capesule Co. Ltd. ,下稱日本東海公司)授權
在臺經銷、販售訴外人日本東海公司所生產、用於治療末稍
神經相關疾病之「妥克脂軟膠囊」(下稱克立通膠囊),
詎
其竟以當時尚未經設立登記之鉥億公司(即被告美的生公司
,以下皆同)之名義,向原告(時名為「愛美麗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佯稱其係經訴外人日本東海公司原廠授
權之臺灣地區總代理商,可獨家授權訴外人日本東海公司原
廠藥品克立通膠囊在臺經銷、販售事宜,且將獨家授權原告
為該藥品在臺之唯一經銷商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在鉥億
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前之98年12月28日,與自稱為鉥億公司負
責人之被告盧冠甫簽立「產品買賣合約」(下稱98年12月28
日合約),原告並先後依約支付貨款新臺幣(下同)61萬元
、60萬元予被告盧冠甫及鉥億公司,然被告盧冠甫及鉥億公
司因根本未取得原廠授權,遂一再藉詞推託而不依約交付原
告所訂購之克立通膠囊。
㈢
嗣被告盧冠甫又佯稱訴外人日本東海公司推出新一代治療末
稍神經相關疾病之藥物「克通」(下稱克通膠囊),以相同
之手法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99年5 月10日與鉥億
公司簽訂「合約書」及「買賣價格協定書」(以下合稱99年
5 月10日合約書)並重新議定藥品價格,約定原告以每粒4.
5 元(未含稅)之價格向鉥億公司訂購訴外人日本東海公司
原廠藥廠藥品克通膠囊30萬粒(即3,000 盒)在臺獨家販售
,原告復分別於99年5 月12日、99年7 月6 日依99年5 月10
日合約書支付保證金90萬元、定金708,750 元及餘款708,75
0 元,而被告盧冠甫及鉥億公司透過不詳管道實際交付29萬
粒(即2,900 盒)克通膠囊,剩餘1 萬粒(即100 盒)克通
膠囊遲未交付。嗣於100 年5 月下旬,經原告公司人員發覺
有異而查證後發現,被告聲稱獨家授權原告在臺販售之克通
膠囊,實際上係由訴外人「弘如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弘如洋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輸入,訴外人弘如洋公
司於91年12月9 日起即已合法取得克通膠囊在臺之經銷權,
訴外人弘如洋公司並於99年7 月7 日起至99年10月30日止授
權予訴外人「大正貿易有限公司」在臺販售,被告盧冠甫及
鉥億公司根本未曾取得該藥品之原廠總
代理權,原告始知受
騙,並因此受有2,191,417元之損害。
㈣被告盧冠甫另向原告負責人訛稱其係訴外人譚璽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譚璽公司)之代理人,可將訴外人譚璽公司之日本
原裝進口「沙棘果油」1 萬瓶出售予原告販售,並至原告公
司開說明會強調係「日本原裝進口之小瓶裝沙棘果油」,品
質優良,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代表鉥億公司進行簽約事宜之
負責人即被告盧冠甫訂立契約(下稱
系爭沙棘果油
買賣契約
),並依約分別於98年12月2 日、99年2 月10日及99年7 月
6 日以現金支付或匯款至被告盧冠甫指定之鉥億公司或訴外
人譚璽公司帳戶之方式,總共支付1,186,831 元予被告盧冠
甫及鉥億公司。嗣原告負責人要求被告盧冠甫出示進口報單
以供查驗,經實際查證後,原告始於100 年5 月下旬發現被
告盧冠甫及鉥億公司所出貨交付之系爭沙棘果油,並非如被
告盧冠甫所言自始自終均由原廠出貨分裝進口交付予原告,
而係被告盧冠甫以大宗進口再自行分裝小瓶出售之方式加以
處理,藉以壓低成本,並對原告佯稱係原裝進口以提高單價
,賺取其間高額價差利潤,且系爭沙棘果油多因被告不專業
之分裝程式導致產品氧化毀損。又系爭沙棘果油並非以「食
品」或「藥品」品項進口,未經國家檢驗局查驗,依法即不
得以食品或藥品販售,詎被告盧冠甫竟向原告詐稱系爭沙棘
果油為營養食品,其以騙術詐財,原告並因此受有1,186,83
1 元之損害。
㈤被告盧冠甫明知其與鉥億公司均未取得克通膠囊之原廠總代
理權,無法逕自授權其他公司在臺獨家販售克通膠囊,亦明
知瓶裝沙棘果油並非以食品類報關及原裝進口,且係自行分
裝,詎仍為賺取暴利以「已先行取得原廠總代理權,可授權
原告在臺獨家販售」、「瓶裝沙棘果油係原廠進口之營養食
品」云云等不實之事詐騙原告,令原告因錯誤而分別與被告
盧冠甫及鉥億公司訂定98 年12月28日合約、99年5月10日合
約以及系爭沙棘果油買賣契約,並依約付款共3,378,248 元
而受有損害,被告盧冠甫係故意以不法詐欺行為侵害原告之
財產權利及利益,又被告美的生公司對其代表公司執行業務
之董事即被告盧冠甫因執行職務所加於原告之損害,應與被
告盧冠甫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及後段、第2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㈥
並聲明:⑴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378,248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稱:
㈠被告盧冠甫係以鉥億公司名義與訴外人聖堂藥品有限公司(
下稱聖堂公司)簽訂獨家授權BELLDASUPPORT P (即TOCO N
200 SOFT CAPSULE BELLDASUPPORT P)藥品經銷合約,又訴
外人聖堂公司受訴外人日本東海公司授權在臺合法經銷前開
藥品,是被告盧冠甫以鉥億公司名義依前開合約內容與原告
簽立99年5 月10日合約書,並無詐欺之事實。
㈡依98年12月28日合約所示,原告應給付183 萬元即30萬粒之
貨款,且原告每年應訂購100 萬粒。然原告於給付121 萬元
後,未將剩餘貨款補足,以致被告無法轉由訴外人聖堂公司
藥品公司向日本廠商訂貨,而致無法出貨給付原告之情事,
是本件未給付之原因既是原告所致,則
難謂被告有何故意、
過失行為致原告之任何損害。
㈢又依99年5 月10日合約第8 條約定,原告於簽約後第1 年應
買受50萬粒克通膠囊,然原告僅給付30萬粒克通膠囊之價金
即1,417,500 元,其後未有任何數量之訂購,是原告並未依
約履行,則依99年5 月10日第13條第2 項約定,被告自得沒
收保證金90萬元作為
違約金,況該筆90萬元保證金係被告轉
交訴外人聖堂公司負責人劉秋星作為經銷合約保證金之用,
嗣因原告上述違約情事而遭劉秋星沒收。且被告確實給付29
萬粒克通膠囊予原告,其差額1 萬粒部分,係製造過程中之
耗損,依交易習慣該等耗損本應為買受人即原告所吸收,雖
當時
兩造亦有扣款或日後訂購時再行補足之共識,然該約定
係以原告繼續訂購為前提,今原告未再繼續向被告訂購該藥
品,被告自無補足差額之義務。況原告於訂貨之時要求儘速
取得藥品而委託被告以空運方式運送,被告應其要求轉知訴
外人聖堂公司,該空運費用約45,000元,經被告要求原告給
付,原告未給付,嗣訴外人聖堂公司遂將該空運費用
債權金
額與未交付1 萬粒之扣款債務相互抵銷,故該1 萬粒未給付
之扣款債權業經抵銷而消滅。
㈣再者,系爭沙棘果油確實可以食用且為日本原裝進口,為原
告所明知,是被告絕無詐欺之行為,而系爭沙棘果油既經全
數交貨,則被告應無任何損害可言。
㈤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盧冠甫代表鉥億公司與原告簽訂98年12月
28日合約,原告依約先後給付被告61萬元、60萬元以訂購30
萬粒克立通膠囊,惟鉥億公司並未交付30萬粒克立通膠囊;
嗣後被告盧冠甫又代表鉥億公司與原告簽訂99年5 月10日合
約,原告依約給付被告保證金90萬元及貨款1,417,500 元以
訂購30萬粒克通膠囊,惟鉥億公司僅交付29萬粒克通膠囊,
且亦未獨家授權原告為克通膠囊在臺灣地區之唯一經銷商;
另原告向鉥億公司訂購1 萬瓶小瓶裝之沙棘果油並支付1,18
6,831 元,鉥億公司雖已全數交付系爭沙棘果油,惟系爭沙
棘果油係經被告盧冠甫以大宗進口再自行分裝小瓶出售之方
式加以處理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98年12月28日合約影本1 份
、99年5 月10日合約影本1 份、付款申請單及匯款申請書影
本15份、系爭沙棘果油進口報單影本1 紙等為證(見本院卷
第11頁至第20頁、第34頁至第4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原告
上開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原告復主張被告盧冠
甫故意以不法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分別與被告訂
定98年12月28日合約、99年5 月10日合約以及系爭沙棘果油
買賣契約,並依約付款共3,378,248 元而受有損害,被告應
連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
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㈠被告盧冠甫是否故意以不
法詐欺行為侵害原告權利或利益?㈡原告請求被告美的生公
司應與被告盧冠甫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如有理
由,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被告盧冠甫是否故意以不法詐欺行為侵害原告權利或利益?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
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而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
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
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同院18年上字
第371 號判例意旨亦闡釋明確。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
定有明文。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有損害之發生、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以
及二者間之相當因果關係等,自應負
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盧冠甫故意以不法詐欺行為侵害原告權利及利益之事
實,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前述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負舉證之責。經查:
1.原告固提出克通膠囊進貨憑單影本2 紙、行政院衛生署許
可
證詳細資料及授權使用列印資料各1 紙,以及聲請傳喚證人
劉秋星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33頁、第90頁背頁至第93
頁背頁)。然前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未依99年5 月10日合約
之約定使原告取得克通膠囊在臺獨家經銷授權(亦即使原告
成為克通膠囊在臺地區之唯一經銷商),以及鉥億公司就99
年5 月10日合約之履行,僅交付29萬粒克通膠囊等事實,惟
均難以證明被告盧冠甫有故意以不實之事詐騙原告,致原告
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並簽訂98年12月28日合約及99年5 月
10日合約之詐欺情事。
2.原告雖復以被告未履行98年12月28日合約之事實為佐,惟
債
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依社
會一般交易經驗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
不能給付
,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
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盡可
推定債務人自始無意給
付之詐欺一端。準此,鉥億公司未履行98年12月28日合約,
以及就99年5 月10日合約之履行僅交付29萬粒克通膠囊等事
實,尚難證明或推定被告自始即有詐欺故意或有實施詐術之
行為。
3.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盧冠甫佯稱系爭沙棘果油係原廠出貨分
裝進口之營養食品,實際上系爭沙棘果油未經國家檢驗局查
驗,且因被告盧冠甫私自開封分裝而導致氧化毀損云云,並
提出被告盧冠甫99年1 月27日上課現場錄音光碟
暨譯文1 份
、系爭沙棘果油進口報單1 紙為據(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33
頁、第40頁)。然前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被告盧冠甫確曾強
調系爭沙棘果油1 萬瓶係原廠分裝進口,以及系爭沙棘果油
非以瓶裝進口之事實,尚難據此認定被告盧冠甫自始有詐欺
之故意;況原告就系爭沙棘果油因被告盧冠甫私自開封分裝
而氧化毀損之主張,亦未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亦難憑採。
4.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盧冠甫有故意以不法詐欺行為
侵害原告權利或利益之事實,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
被告盧冠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洵無足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美的生公司應與被告盧冠甫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理由?如有理由,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末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盧冠甫有以不法詐欺行
為侵害原告權利或利益之事實,已如前述,是原告自不得依
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美的生公司應與被告盧冠甫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五、
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盧冠甫有何故意以不法詐欺
行為侵害原告權利或利益之情事,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第2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3,378,248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事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
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