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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教浪間因101 年訴字第928 號排除侵害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742,400 元(256 平方公尺×2900元=742,4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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