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育伸
被 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6,073 元,應繳
納訴訟費用為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4,6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茲該裁定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
按,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6 月19日前繳納,
惟迄仍未補繳,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