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被   告 全和電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129 0 號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 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8,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8,2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