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邦華
被 告 全和電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萍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129
0 號
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
債權人即被告
聲請實現債權金額
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8,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8,2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