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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被   告 全和電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7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原告固曾 於同年7 月10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同年9 月21日以101 年度抗字第105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在案,詎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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