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邦華
被 告 全和電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7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又原告固曾
於同年7 月10日就
上開裁定提起
抗告,
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同年9 月21日以101 年度抗字第105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在案,
詎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
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