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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3號 原   告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臻瑤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衡慶律師、 吳怡德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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