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劉吳菊枝
訴訟
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被 告 劉邦灶
劉邦毅
劉邦崑
劉碧霞
劉碧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
繼承人劉興述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
法如附表二
所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
本件被告劉邦崑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略以:
㈠原告為被
繼承人劉興述之配偶,被告劉邦灶、劉邦毅、劉邦
崑、劉碧霞、劉碧珠等人(下稱被告等五人,單指其中一人
則逕稱其姓名)皆為被繼承人劉興述之子女,被繼承人劉興
述已於民國100 年4 月9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下稱
系爭遺產),經估算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3,052
,281元,原告並已就系爭遺產中之
不動產完成遺產稅申報及
辦理
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㈡又被繼承人劉興述生前並未與原告約定夫妻財產制,自屬
適
用
法定財產制,故劉興述死亡後,應先就劉興述與原告剩餘
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與原告後,再就分割後之財產,
按全
體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分配。而原告代表全體繼承人向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
權,經該局核定結果,原告以生存配偶之身分可請求夫妻剩
餘財產之分配額為8,679,197 元,爰以此主張為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
㈢再被告劉碧霞、劉碧珠同意各分配系爭遺產中編號5即坐落
於桃園縣中壢市○○段390之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相當於100坪面積之
應有部分以及現金存款200萬元,應繼分
換算價值扣減前開相當於100 坪面積之應有部分以及現金存
款200 萬元所餘,同意歸屬原告所有,其數額各為2,109,05
6 元。
㈣末被告劉邦崑因案被通緝在逃多年,音訊全無,兩造無法
協
議分割,為此,爰依
民法第1030之1條、第1164條之規定,
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分割遺產等語。
㈤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劉邦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其餘到庭被告皆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於原告
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及分割方法無意見。
四、本院判斷:
㈠
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興述於100 年4 月9 日死亡,遺
有系爭遺產,原告為其配偶,被告等五人為其子女,均為被
繼承人劉興述之法定繼承人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
告提出之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
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2頁),自
堪信為真實。
㈡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
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05
條、第10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劉興述之遺產,因原告與被繼承人劉興述原為夫妻,並未
約定夫妻財產制,自屬適用法定財產制;而被繼承人劉興述
之死亡
乃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故原告請求先行就被
繼承人劉興述所遺留之系爭遺產扣除原告所得請求分配剩餘
財產差額後之餘額
予以分割,
於法尚無不合。
㈢復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
直系
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
1164條前段、第1141條及第1144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劉興述之系爭遺產,並無
法律規定禁止分割情形,而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
非不能分
割,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從而,原告
請求
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
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亦
有明定。而
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
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
有人主張之
拘束(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
要旨參
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
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
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
為妥適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 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查,兩造被繼承人劉興述遺有系爭遺產,價
值共為43,052,281元,原告得主張之剩餘財產之差額為8,67
9,197 元,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示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之分割方案,對
各繼承人利益均相當,
核屬公平,故其請求被繼承人劉興述
所留之系爭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依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先行扣除其分
配剩餘財產差額後,再依民法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尚
屬有據,爰就系爭遺產,准予
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起訴雖
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
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
參酌
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
依職權酌定
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64.00平方公尺 │1/12 │186,133元 │
│ │ │1483-18地號 │ │ │ │
├──┼───┼───────────────┼───────┼───┼──────┤
│2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78.00平方公尺 │全 │2,098,200元 │
│ │ │1568-28地號 │ │ │ │
├──┼───┼───────────────┼───────┼───┼──────┤
│3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26.00平方公尺 │全 │699,400元 │
│ │ │1568-51地號 │ │ │ │
├──┼───┼───────────────┼───────┼───┼──────┤
│4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1352.00平方公 │全 │6,624,800元 │
│ │ │ │尺 │ │ │
├──┼───┼───────────────┼───────┼───┼──────┤
│5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3061.00平方公 │全 │14,998,900元│
│ │ │ │尺 │ │ │
├──┼───┼───────────────┼───────┼───┼──────┤
│6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240.00平方公尺│1/6 │267,680元 │
│ │ │ │ │ │ │
├──┼───┼───────────────┼───────┼───┼──────┤
│7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157.00平方公尺│1/6 │363,716元 │
│ │ │ │ │ │ │
├──┼───┼───────────────┼───────┼───┼──────┤
│8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80.00平方公尺 │1/6 │81,333元 │
│ │ │ │ │ │ │
├──┼───┼───────────────┼───────┼───┼──────┤
│9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211.00平方公尺│全 │1,033,900元 │
│ │ │ │ │ │ │
├──┼───┼───────────────┼───────┼───┼──────┤
│10 │房屋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 │ │全 │2,258,300元 │
│ │ │ │ │ │ │
├──┼───┼───────────────┼───────┼───┼──────┤
│11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 │全 │406,700元 │
│ │ │ │ │ │ │
├──┼───┼───────────────┼───────┼───┼──────┤
│12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2,850,532元 │
│ │ │ │ │ │ │
├──┼───┼───────────────┼───────┼───┼──────┤
│13 │同上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10,443,126元│
│ │ │ │ │ │ │
├──┼───┼───────────────┼───────┼───┼──────┤
│14 │同上 │中壢市志廣郵局 │ │ │47,635元 │
│ │ │ │ │ │ │
├──┼───┼───────────────┼───────┼───┼──────┤
│15 │同上 │臺灣省農會信用部 │ │ │430,551元 │
│ │ │ │ │ │ │
├──┼───┼───────────────┼───────┼───┼──────┤
│16 │投資 │終身大事攝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0股 │ │0元 │
│ │ │ │ │ │ │
├──┼───┼───────────────┼───────┼───┼──────┤
│17 │同上 │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0,000股 │ │258,915元 │
│ │ │ │ │ │ │
├──┼───┼───────────────┼───────┼───┼──────┤
│18 │自小客│LV-0000-0000-TOYOTA-2995 │ │ │3,000元 │
│ │車 │ │ │ │ │
└──┴───┴───────────────┴───────┴───┴──────┘
附表二:
劉吳菊枝分配部分: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78.00平方公尺 │全 │2,098,200元 │
│ │ │1568-28地號 │ │ │ │
├──┼───┼───────────────┼───────┼───┼──────┤
│2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26.00平方公尺 │全 │699,400元 │
│ │ │1568-51地號 │ │ │ │
├──┼───┼───────────────┼───────┼───┼──────┤
│3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1352.00 平方公│全 │6,624,800元 │
│ │ │ │尺 │ │ │
├──┼───┼───────────────┼───────┼───┼──────┤
│4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211.00平方公尺│全 │1,033,900元 │
│ │ │ │ │ │ │
├──┼───┼───────────────┼───────┼───┼──────┤
│5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3061.00平方公 │千分之│3,959,710元 │
│ │ │ │尺 │264 │ │
├──┼───┼───────────────┼───────┼───┼──────┤
│6 │房屋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 │ │全 │2,258,300元 │
│ │ │ │ │ │ │
├──┼───┼───────────────┼───────┼───┼──────┤
│7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 │全 │406,700元 │
│ │ │ │ │ │ │
├──┼───┼───────────────┼───────┼───┼──────┤
│8 │投資 │終身大事攝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0股 │ │0元 │
│ │ │ │ │ │ │
├──┼───┼───────────────┼───────┼───┼──────┤
│9 │同上 │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0,000股 │ │258,915元 │
│ │ │ │ │ │ │
├──┼───┼───────────────┼───────┼───┼──────┤
│10 │自小客│LV-0000-0000-TOYOTA-2995 │ │ │3,000元 │
│ │車 │ │ │ │ │
├──┼───┼───────────────┼───────┼───┼──────┤
│11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1,283,321元 │
│ │ │ │ │ │ │
├──┴───┴───────────────┴───────┼───┼──────┤
│ │合計 │18,626,246元│
│ │ │ │
└──────────────────────────────┴───┴──────┘
劉邦灶分配部分: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3061平方公尺 │千分之│3,899,714元 │
│ │ │ │ │260 │ │
├──┼───┼───────────────┼───────┼───┼──────┤
│2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1,829,223元 │
│ │ │ │ │ │ │
├──┴───┴───────────────┴───────┼───┼──────┤
│ │合計 │5,728,937元 │
│ │ │ │
└──────────────────────────────┴───┴──────┘
劉邦毅分配部分: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3061平方公尺 │千分之│3,899,714元 │
│ │ │ │ │260 │ │
├──┼───┼───────────────┼───────┼───┼──────┤
│2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1,829,223元 │
│ │ │ │ │ │ │
├──┴───┴───────────────┴───────┼───┼──────┤
│ │合計 │5,728,937元 │
│ │ │ │
└──────────────────────────────┴───┴──────┘
劉邦崑分配部分: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64.00平方公尺 │1/12 │186,133元 │
│ │ │1483-18地號 │ │ │ │
├──┼───┼───────────────┼───────┼───┼──────┤
│2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240.00平方公尺│1/6 │267,680元 │
│ │ │ │ │ │ │
├──┼───┼───────────────┼───────┼───┼──────┤
│3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157.00平方公尺│1/6 │363,716元 │
│ │ │ │ │ │ │
├──┼───┼───────────────┼───────┼───┼──────┤
│4 │同上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80.00平方公尺 │1/6 │81,333元 │
│ │ │ │ │ │ │
├──┼───┼───────────────┼───────┼───┼──────┤
│5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4,351,891元 │
│ │ │ │ │ │ │
├──┼───┼───────────────┼───────┼───┼──────┤
│6 │同上 │中壢市志廣郵局 │ │ │47,635元 │
│ │ │ │ │ │ │
├──┼───┼───────────────┼───────┼───┼──────┤
│7 │同上 │臺灣省農會信用部 │ │ │430,551元 │
│ │ │ │ │ │ │
├──┴───┴───────────────┴───────┼───┼──────┤
│ │合計 │5,728,939元 │
│ │ │ │
└──────────────────────────────┴───┴──────┘
劉碧霞分配部分: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3061平方公尺 │千分之│1,619,881元 │
│ │ │ │ │108 │ │
├──┼───┼───────────────┼───────┼───┼──────┤
│2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2,000,000 元│
│ │ │ │ │ │ │
├──┴───┴───────────────┴───────┼───┼──────┤
│ │合計 │3,619,881元 │
│ │ │ │
└──────────────────────────────┴───┴──────┘
劉碧珠分配部分:
┌──┬───┬───────────────┬───────┬───┬──────┐
│編號│種類 │ 遺 產 名 稱 │數 量 │持分 │價值(新臺幣│
│ │ │ │ │ │) │
├──┼───┼───────────────┼───────┼───┼──────┤
│1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段○○○○○○○號 │3061平方公尺 │千分之│1,619,881元 │
│ │ │ │ │108 │ │
├──┼───┼───────────────┼───────┼───┼──────┤
│2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2,000,000 元│
│ │ │ │ │ │ │
├──┴───┴───────────────┴───────┼───┼──────┤
│ │合計 │3,619,881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