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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張宗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帥允文 被 上訴人 全國時報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百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1日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01 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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