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張宗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帥允文
被
上訴人 全國時報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百城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1日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01 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
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