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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被   告 建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綸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6,11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58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並提出造   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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