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巫永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燁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 第167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7,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116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