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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樺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告 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啟 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7,441元 ,應繳裁判費375,7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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