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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佳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林邦充發支付命令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49,917    元,應繳裁判費415,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4,980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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