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李美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佳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林邦充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⒈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49,917
元,應繳
裁判費415,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4,980 元。
⒉提出
準備書狀1份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