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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 被   告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被   告 林邦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99年101 年6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 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414,98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 7 月4 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 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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