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嘉緣
訴訟代理人 陳怡倩
律師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林志瑞即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良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忠
被 告 陳劉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 代理 人 鍾孟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
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