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林恒斌
訴訟
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被 告 張煥禎
被 告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原名壢新醫院)
被 告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新國
際管理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被 告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林恆斌」及事實與理由欄三
、不爭執事項:㈠關於「林恆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恒斌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