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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林恒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張煥禎 被   告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原名壢新醫院) 被   告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新國       際管理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被   告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林恆斌」及事實與理由欄三 、不爭執事項:㈠關於「林恆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恒斌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