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榮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
被 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00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