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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榮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被   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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