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鍾詠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毅鑫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60,000 元,應繳
裁判費67,9
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4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