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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鍾詠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毅鑫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67,9 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4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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