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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鳳 被 上訴人 陳俊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8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15,3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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