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陳俊祈
被
上訴人 陳昌吉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洪俊鳳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82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104,6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