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即
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4,638 萬2,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232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1萬9,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