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美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何日興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重訴字第4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0000000 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 :30.2 62換算,折算為新臺幣(下同)31,714,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36,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