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星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芳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華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92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705,953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土地買賣價 金19,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土地買賣價金8,055,9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848 元,原告僅繳納140,920 元,尚 不足114,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