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星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銀芳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進華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920 元,
惟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705,953元(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土地買賣價
金19,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土地買賣價金8,055,9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848 元,原告僅繳納140,920 元,尚
不足114,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