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星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銀芳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
被 告 黃進華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