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複 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白玉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麗紅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五行關於「編號十六之(三
)」,應更正為「編號十六之一(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