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白玉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麗紅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703,600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1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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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均坐落桃園縣觀鄉│占用面積 │101 年度 │
│白沙屯段白沙屯小段) │ │公告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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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號 │1,152㎡ │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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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7地號 │268㎡ │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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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9地號 │4,930㎡ │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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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之1地號 │7,724㎡ │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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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1,400 元/ ㎡×(1,152 ㎡+268 ㎡+4,930 ㎡+│
│7,724 ㎡)=19,70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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