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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白玉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麗紅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703,600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1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 │土地標示(均坐落桃園縣觀鄉│占用面積 │101 年度  │ │白沙屯段白沙屯小段)   │     │公告現值  │ ├─────────────┼─────┼──────┤ │2地號           │1,152㎡  │1,400 元/㎡ │ ├─────────────┼─────┼──────┤ │2之7地號         │268㎡   │1,400 元/㎡ │ ├─────────────┼─────┼──────┤ │2之9地號         │4,930㎡  │1,400 元/㎡ │ ├─────────────┼─────┼──────┤ │16之1地號         │7,724㎡  │1,400 元/㎡ │ ├─────────────┴─────┴──────┤ │計算式:1,400 元/ ㎡×(1,152 ㎡+268 ㎡+4,930 ㎡+│ │7,724 ㎡)=19,703,6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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