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雲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10月
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2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經聲請人確認並經本院
向本院
非訟中心確認無訛,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本院卷
第13頁
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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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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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1 │1000│ │
│1 │ │ │ │ │ │
├─┼───────────────┼──────────────┼───┼────┼───┤
│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一 │1 │150 │ │
│2 │ │ │ │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