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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雲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10月 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2 月28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經聲請人確認並經本院 向本院訟中心確認無訛,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本院卷 第13頁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1 │1000│ │ │1 │ │ │ │ │ │ ├─┼───────────────┼──────────────┼───┼────┼───┤ │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一 │1 │150 │ │ │2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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