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合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維誌有限公司 蕭文│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100年8月5日 │147,288元 │AA三九六五九七│ │ │1 │炫 │行 │ │ │三 │ │ ├─┼─────────┼─────────┼───────────┼────────┼────────┼──┤ │00│維誌有限公司 蕭文│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100年8月5日 │73,500元 │AA三九六五九六│ │ │2 │炫 │行 │ │ │八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