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代 理 人 林伯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9日屆滿,有新聞 紙可稽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亞晉科技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10年7月31日 │27,923元 │FM0八三九五七│ │ │1 │秀羿 │ │ │ │六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