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慶
代 理 人 林伯青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2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9日屆滿,有新聞
紙
可稽,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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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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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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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晉科技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10年7月31日 │27,923元 │FM0八三九五七│ │
│1 │秀羿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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