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瑞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鄂良
訴訟代理人 林尹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10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2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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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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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民國100年7月31日 │10,999元 │BCB0八八一八│ │
│1 │公司 邱學景 │ │ │ │九七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