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新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烱淵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82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2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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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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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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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謝金祥 │聯邦銀行北中壢分行│100年9月30日 │9,096元 │UA一八七七七七│ │
│1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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