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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東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容誠 代 理 人 羅成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中電精密科│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28,508元 │ED五七九五0│民國100 年7 月│ │ │技股份有限│行 │ │四八 │31日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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