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東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容誠
代 理 人 羅成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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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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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電精密科│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28,508元 │ED五七九五0│民國100 年7 月│
│ │技股份有限│行 │ │四八 │31日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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