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顏鴻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9 月
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經聲請人確認並經本院
向本院
非訟中心確認無訛,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本院卷
第13頁
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七九九─0 │ │1 │1000│ │
│1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0─四 │ │1 │1000│ │
│2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一─六 │ │1 │1000│ │
│3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二─八 │ │1 │1000│ │
│4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三─0 │ │1 │1000│ │
│5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四─一 │ │1 │1000│ │
│6 │ │ │ │ │ │ │
├─┼───────────────┼──────────────┼────┼───┼────┼───┤
│00│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四七八0五─三 │ │1 │1000│ │
│7 │ │ │ │ │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