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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宏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奇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司催字第637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2 月7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宏祈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100年10月31日 │701,358元 │ED五八四二0八│ │ │1 │謝奇修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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