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躍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咼昇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司催字第796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7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晶義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0年10月5日 │196,560元 │AZ一二六三一七│ │
│1 │王昌順 │壢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