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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佑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2 號公 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4 月23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78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王年洲 │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100年11月15日 │95,400元 │DD0八九六0一│ │ │1 │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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