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孟君
代 理 人 陳信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11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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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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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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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耀國際物流有限公│兆豐銀行桃園機場分│100年8月5日 │136,959元 │AP0二四六七九│ │
│ │司蘇鄭桂美 │行 │ │ │八 │ │
└─┴─────────┴─────────┴────────┴────────┴────────┴──┘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