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洪麗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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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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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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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元亨電器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0年5月31日 │22,326元 │GV0二七0六六│ │
│1 │司 廖家偉 │明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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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建碩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0年6月30日 │51,920元 │UH四五二五四九│ │
│2 │連秋榮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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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盛發 │八德市農會茄苳分部│100年7月31日 │5,150元 │FA四三0八三五│ │
│3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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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卓茹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0年6月20日 │12,756元 │UA二八八七一一│ │
│4 │ │行 │ │ │四 │ │
├─┼─────────┼─────────┼───────────┼────────┼────────┼──┤
│00│沈啓文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100年7月31日 │7,700元 │AA七0七六八一│ │
│5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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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章志銘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100年6月30日 │26,550元 │AA三七四一四0│ │
│6 │ │溪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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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郭門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0年9月5日 │40,000元 │LM四五0六00│ │
│7 │ │溪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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