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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洪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元亨電器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0年5月31日 │22,326元 │GV0二七0六六│ │ │1 │司 廖家偉 │明分行 │ │ │六 │ │ ├─┼─────────┼─────────┼───────────┼────────┼────────┼──┤ │00│建碩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0年6月30日 │51,920元 │UH四五二五四九│ │ │2 │連秋榮 │行 │ │ │四 │ │ ├─┼─────────┼─────────┼───────────┼────────┼────────┼──┤ │00│林盛發 │八德市農會茄苳分部│100年7月31日 │5,150元 │FA四三0八三五│ │ │3 │ │ │ │ │0 │ │ ├─┼─────────┼─────────┼───────────┼────────┼────────┼──┤ │00│卓茹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0年6月20日 │12,756元 │UA二八八七一一│ │ │4 │ │行 │ │ │四 │ │ ├─┼─────────┼─────────┼───────────┼────────┼────────┼──┤ │00│沈啓文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100年7月31日 │7,700元 │AA七0七六八一│ │ │5 │ │行 │ │ │五 │ │ ├─┼─────────┼─────────┼───────────┼────────┼────────┼──┤ │00│章志銘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100年6月30日 │26,550元 │AA三七四一四0│ │ │6 │ │溪分行 │ │ │一 │ │ ├─┼─────────┼─────────┼───────────┼────────┼────────┼──┤ │00│郭門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0年9月5日 │40,000元 │LM四五0六00│ │ │7 │ │溪分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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