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登科
訴訟代理人 魯文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二行中關於「民國10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
公
示催告」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
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