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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登科 訴訟代理人 魯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二行中關於「民國10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 示催告」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 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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