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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林澤南即林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5月 8 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云云 ,並提出報紙1件為證。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 上開公示催告之太平洋日報,登載日期為101 年5 月8 日, 至101 年9 月10日始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上開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聲請人就附表所載支票 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永耕泰企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1年3月31日 │36,750元 │FA0四0五0八│ │ │1 │施俊仰 │ │ │ │二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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