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顧志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1 月21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5月2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7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富帝贈品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87年10月31日 │ 70,000元 │UC0000000│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