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冠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建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
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6 月11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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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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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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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聖洺國際通路顧問有│王山商業銀行信義分│100年11月30日 │314,975元 │AK0九0五四八│ │
│1 │限公司 吳美瑩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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