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冠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6 月11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 │支票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27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聖洺國際通路顧問有│王山商業銀行信義分│100年11月30日 │314,975元 │AK0九0五四八│ │ │1 │限公司 吳美瑩 │行 │ │ │九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