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蕭呂志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
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公示催告在
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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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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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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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赫霖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101年1月15日 │33,645元 │DA五四四六四八│ │
│1 │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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